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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报讯(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)男子与同伴推杯换盏后,竟将爱车交给醉酒的同伴驾驶,结果被交警逮个正着。最终,没有开车的他和该同伴都因危险驾驶罪获刑……近日,翔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,驾驶人阿彪(化名)和车主阿诚(化名)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、拘役一个月并均被处罚金。
2023年3月的某天晚上,阿彪、阿诚与几位好友到翔安某餐厅聚餐。席间,阿彪和阿诚分别喝了1杯和3杯白酒。饭局散场后,二人觉得不够尽兴,又来到餐厅旁的KTV继续唱歌喝酒直至下半夜。随后,二人准备前往下一个目的地吃夜宵。当时,阿诚表示“叫了代驾”,但阿彪不想等代驾来,称“自己喝得比较少可以开车”。于是,阿诚取消了代驾服务,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阿彪,由阿彪驾车载上阿诚一同前往目的地,结果在翔安马巷街道某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鉴定,阿彪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.60mg/100ml,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经查,案发前,阿彪的驾驶证已因未及时年审而被注销。案发后,经民警电话通知,阿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。
翔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阿彪、阿诚犯危险驾驶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本案系共同犯罪。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“车借饮酒人,车主也获刑。”法官提醒,本案中阿诚不仅没有尽到车主应尽的审查义务,还在明知阿彪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,仍将车辆交给阿彪驾驶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。此外,以下情形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:在饮酒过程中,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,或刺激其饮酒,且酒后放任其驾车;明知他人饮酒,教唆、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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